法律分析:
1.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并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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