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及其辦理的程序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申請,依法證明拆遷人與被逝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訂立協議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應遵循服從國家規劃,有利城市建設,合理補償的原則。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及其復??;(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3)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4)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建設章程及方案等;(5)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或使用權證件及其復印件;(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一、撤回產權協議怎么辦理公證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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