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實際上對判緩刑的作用并不大,能否判處緩刑,取決于犯罪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緩刑條件,與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沒有必然的聯系,受害人的諒解只是判處緩刑時的一個參考而已。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不諒解,如果犯罪人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也可以依法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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