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需要雙方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證。異地不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則有些情況可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2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备鶕鲜龇梢幎ê退痉ń忉尩膬热?,夫妻雙方離開家鄉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要求離婚的原告應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只有一方離開,未離開方作為原告可在自己居住處起訴離婚,如果原告不知道另一方現居住的地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以“公告”方式通知進行離婚。
一、株洲哪個法院可以辦起訴離婚
株洲的任何一個法院都有辦理離婚案件的任務,關鍵要看是否對當事人的訴求有管轄區。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起訴離婚應該向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但是特殊情況下在原告未離開住所地的情況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轄,比如以下幾種情況:
1、對被監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如果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且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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