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屋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情況除外:
1、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父母婚前出資買房并明確表示贈與二人的;
3、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將配偶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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