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的人;與國家機關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或者與事業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人等。達到法定的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男人、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等,都可以依法成為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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