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限制規定的法律依據及內容概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和第十三條,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需如實報告,不得隱瞞。未滿十八周歲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報告義務。犯罪行為涉及危害國家、社會秩序、財產和人身權利等情況,根據法律應受刑罰處罰,但輕微情節不視為犯罪。
法律分析
刑滿釋放人員的限制規定有: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彈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述規定的報告義務。刑滿釋放人員有什么限制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拓展延伸
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融入措施及支持政策
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融入措施及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針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政府提供職業培訓、就業創業補貼等措施,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其次,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相關部門提供住房、醫療、社會救助等福利支持。此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也積極參與其中,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等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同時,政府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監管和幫助,建立健全的跟蹤服務機制,確保他們的社會融入過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融入措施及支持政策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幫助,促進他們順利重返社會,實現自我價值。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和第十三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如實報告自己的處罰情況,不得隱瞞;未滿十八周歲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報告義務。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融入措施及支持政策包括職業培訓、就業創業補貼、住房醫療社會救助等福利支持,以及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等服務。政府加強監管和幫助,確保他們順利融入社會,實現自我價值。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銷假釋的,應當根據偵查、審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執行看守所收監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收監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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