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客危險訂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實施后,當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變更合同。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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