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主體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2、人身損害事實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3、醫療過錯醫療過錯是追究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醫療過錯包括診療、告知、護理等環節的過錯。4、因果關系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醫方只在有因果關系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患者的損害后果必須是醫方的診療行為所致。
一、醫療事故能夠構成醫療事故的條件是什么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相關醫療法律法規,在接診運輸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情況。滿足下列條件構成醫療事故: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行為有違法性?!搬t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斑^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4.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一是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二是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三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后果有因果關系。
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后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后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后果作用力。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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