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期限,是三十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如果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權的,該解除權消滅。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規定解除合同有沒有法定期限
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合同解除訴訟時效
一般認為,解除合同的訴訟屬于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三、民法典規定解除合同有法定期限嗎
《民法典》規定解除合同是有法定期限的。首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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