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陸法系傳統的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只賠償直接受害人,對間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賠償。因為間接受害人的范圍往往難以預料,也難以確定。如果一律給予賠償,無疑會加重侵權人一方的負擔,在利益衡量上顯失公平。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對間接受害人給予賠償符合社會正義觀念。受害人死亡,即屬于公認的例外情形之一。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遺屬往往遭受精神痛苦的損害,在此情形下,各國一般都確認受害人的遺屬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根據我國立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的規定,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原則上,由其具體人身權利或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作為原告提請精神損害賠償;第二,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親屬享有請求權;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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