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索賠中,當事人應該在提出人身侵權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否則,人身侵害訴訟結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在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同時提出。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一、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否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要進行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物質、精神損失。在全國各地司法實踐當中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里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支持程度,有較大差異。
在現有的司法文件中可以看到,存在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依據。首先是因為侵權導致人身權利被侵害,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該條文將具體適用的依據指向了專門規定民事侵權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p>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是否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在于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如何理解“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成為了能否精神損害賠償時主要考量的內容。
該條文只列舉出三種精神撫慰金的方式,先是殘疾賠償金,再是死亡賠償金,第三種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從第8條和第9條結合起來,可以這樣理解,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沒有導致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導致了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殘疾和死亡這些表述在理解上沒有什么出入,對于沒有列舉的“其他損害情形”導致的嚴重后果不好把握,因為目前還沒有新的具體的司法文件對該含義進行列舉或定義。從法理應該可以認為,該種兜底情形應該和殘疾、死亡應屬于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損害。根據上述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具體案件,可以知道,賠償權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只有出現殘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的標準可以按照相關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得到確定。實際操作中對殘疾的等級與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之間如何對應,還是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指導文件和案件具體情況作自由裁量決定。
二、違約之訴精神損害賠償實踐與規范的沖突與化解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在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存在傷殘或者死亡的人身損害才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同時,若當事人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或在侵權之訴中沒有提出精神賠償而后又以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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