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支付執行費用超出了招投標合同約定的金額,應當參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協商解決或向仲裁機構或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額支付的費用或要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約定合同解除、修改的方式和條件。當事人應當履行他們約定的合同解除、修改的義務,但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損失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損失的大小,包括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和合理的間接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招標人在依法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對投標人的申報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資金應當按規定使用和管理,??顚S?,保證安全。禁止將保證金挪作他用。對于侵占和挪用保證金、拒不返還等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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