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犯罪主體要件;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行為,包括收購、出售、運輸、走私、盜竊、損毀文物;導致國家文物損失、珍貴文物流失境外或文物收藏者重大損失的犯罪結果;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侵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的客體要件;情節嚴重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行為。
法律分析
倒賣文物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 犯罪主體的要件:本罪適用于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2. 犯罪行為的要件:倒賣文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運輸、走私、盜竊、損毀國家禁止買賣、運輸、保管的文物,或者盜竊、損毀珍貴文物等行為。
3. 犯罪結果要件:倒賣文物的行為導致國家文物遭受嚴重損失,或者造成珍貴文物流失境外,或者導致文物收藏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于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三、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四、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結語
倒賣文物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的要件、犯罪行為的要件、犯罪結果要件、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要件和犯罪客觀方面。其中,犯罪主體的要件包括單位和個人;犯罪行為的要件包括倒賣文物,即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運輸、走私、盜竊、損毀國家禁止買賣、運輸、保管的文物,或者盜竊、損毀珍貴文物等行為;犯罪結果要件包括倒賣文物的行為導致國家文物遭受嚴重損失,或者造成珍貴文物流失境外,或者導致文物收藏者遭受重大損失;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犯罪客體要件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倒賣文物罪立案標準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
(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
(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
(4)倒賣稀世國寶的。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倒賣武器裝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倒賣武器裝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為。主體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等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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