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要件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資格的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且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二者的犯罪行為不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騙取、侵吞、盜竊公共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自然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公司或者單位的財物的行為。
3、二者的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通常是公共財物;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有財物。
4、二者的犯罪情節要求不同。貪污罪的犯罪情節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數額要求;職務侵占罪必須是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若是數額較小則不構成此罪。
5、二者在最高法定刑不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型是死刑,而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的有期徒刑。
貪污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司法機關在對貪污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并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污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職務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手段一:侵吞。即利用掌管財務或者收取貨款的便利,攫取或者截留公共財物。具體的手法有,轉移收入、銷售收入不入賬,通常將收取的貨款轉入個人銀行存款賬戶上;私賬公報,例如將個人房屋裝修款、購置家電產品等款項計入公款報銷;還有的是對外銷售材料、物資收取現金后中飽私囊,在期末平賬時,以結轉產品銷售成本的形式沖減材料物資。
手段二:騙取。就是與第三方里應外合,編造虛假財務支出。例如向第三方借款,然后用公司資產償還;向第三方采購一大批原材料,虛設入庫單,套取現金;更有甚者,根本公司沒有聘請那么多員工,虛設人名,多列工資支出,套取現金。
侵占手法多種多樣,大部分的線索可以通過審核會計報告、會計憑證發現出來,部分作案手法隱蔽的,還需要通過調查,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測算才能發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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