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離婚,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婚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求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的,應當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結婚,未領取結婚證的,雙方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屬于同居關系。既然不是法律婚姻關系,自然不需要辦理法律規定的離婚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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