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于主觀故意的不同。非法集資罪涉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有意還本付息。
法律分析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拓展延伸
非法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責任界定及法律應對措施
非法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兩種違法行為,其刑事責任界定及法律應對措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刑事責任由詐騙罪承擔。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規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刑事責任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承擔。為了防范和打擊這些犯罪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應對措施,包括加強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等。通過刑事責任界定及法律應對措施的完善和執行,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保護人民財產安全。
結語
非法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主觀故意和行為方式存在明顯差異。對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法律應對措施。通過加強監管、提高違法成本和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等措施,我們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保護人民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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