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缎乱幎ǚ欠ㄎ展姶婵钭锪啃虡藴省?p>(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1。個人吸收存款金額不足20萬元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不足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個損失.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1。單位吸收存款金額不足10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者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判決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款;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者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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