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同意解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因為勞動者自愿提出離職,這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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