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謂共同故意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
一是幾個犯罪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都持故意的心理狀態,即幾個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是幾個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幾個犯罪人都認識到自己和其他行為人在共同進行某一犯罪活動。這兩方面的統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2)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他們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圍繞共同的犯罪對象,實現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各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同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是完成統一犯罪活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第二款是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及對其如何處罰的規定。這是對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補充。本款規定了兩層意思:
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即二人以上由過失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處刑。這是從另一個角度進一步說明了什么是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由過失造成危害結果,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即按照行為人各自的罪責分別處罰,而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共同犯罪主觀方面
認識因素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意志因素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主要形態
犯罪集團與主犯(第26條)、從犯(第27條)、脅從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
二、共同犯罪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里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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