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某于2006年8月竄入被害人陳某家院內盜竊白馬一匹,剛出院墻25米時,陳某發現馬匹丟失,遂打一聲呼哨,白馬立即掙脫鄭某跑回陳某家院內。
[分歧]
在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盜竊未遂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鄭某的行為屬盜竊既遂,因為鄭某已從陳某院內牽出馬匹,按常理陳某控制馬匹的主要方法應是院墻,馬匹被牽出院子25米,陳某已失去對該白馬的控制能力,雖然后來白馬又回到陳某家中,那是盜竊既遂后的后續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觀點二:鄭某行為屬盜竊未遂,因為白馬在陳某一聲呼哨下又回到陳家,可見陳某并未真正失去對白馬的控制,是否失控,不能以院墻論,應以實際情況而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學界對盜竊既遂、未遂的標準問題的主流觀點是失控加控制說”。所謂失控加控制說”,是指財物所有人、管理人對財物失去控制,而行為人又徹底地控制了財物的情形。筆者認為,以失控加控制說”來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的觀點是正確的,因為既遂是盜竊成功,財物已脫離了其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經實現,應屬于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本案中的白馬最終在陳某呼哨聲控制下跑回陳家,可見陳某對該白馬并未完全失去控制,同理,鄭某也未完全控制住白馬。因此,應屬盜竊未遂。但審判實踐中執行這一標準時應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片面和機械地分析問題。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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