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貼領取條件
1、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在從業所在地社區進行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下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用人單位且能提供臨時就業證明的人員。
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3、用工單位招用本市農民工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參加了城鎮職工工傷、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的。
申請的程序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并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并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三類失業者不能享補貼
補貼范圍:養老保險、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申請條件:
本人及其原工作單位曾參加失業保險,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且進行了就業登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按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履行繳費義務。
下列人員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合同的;實現其他方式穩定就業,且勞動報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人員。
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進行就業登記后,持《就、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及家庭收入說明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對經核實具備享受資格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填寫《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并與本人簽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協議》,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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