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雙方是不可認定為勞動關系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而勞動關系是指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勞動關系一般根據勞動合同體現。
一、勞動關系的特征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特征是:
1、勞動關系主體具有法律平等和客觀隸屬性;
2、勞動關系是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
4、勞動關系的存在是為了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怎么區分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
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簽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3、簽訂程序不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4、生效條件不同。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5、效力所調整的主體范圍不同。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而勞動合同生效后僅適用于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
三、法人代表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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