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旨是明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角色和責任。保險人是指承保人,即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負責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以及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的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分析
1、保險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拓展延伸
保險合同簽署方的權利與責任
保險合同的簽署方在合同成立后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簽署方,他們有權依據合同條款獲得保險保障,包括理賠、賠償等權益。同時,簽署方也有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用,并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簽署方應遵守合同義務,如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遵循保險條款等。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解除合同。簽署方還應誠信履行合同,如實告知風險信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保險合同簽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保障合同雙方權益的基礎,也是維護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結語
保險合同的簽署方,即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后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他們有權依據合同條款獲得保險保障,包括理賠、賠償等權益。同時,他們也有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用,并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遵守合同義務是必要的,如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遵循保險條款等。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解除合同。誠信履行合同也是重要的,如實告知風險信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簽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基礎,也是維護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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