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補償協議書應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身份信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內容,比如什么時間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多少,其他費用多少,是否補繳社保,雙方同意放棄其他權益,任何一方不得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主張本協議書之外的任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其標準為:1、勞動時長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半個月工資;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3、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此處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
沒有補償金。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主動辭職有補償金嗎
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一般沒有補償金。如果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該內容由 梁廣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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