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離職,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三、員工先因個人原因離職,事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初的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了解除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為勞動合同解除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后為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后再改變解除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如果員工一開始辭職時并未說明辭職理由,離職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主張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認為員工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形為由提出“被迫辭職”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但員工有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不過,這個舉證責任在員工,舉證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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