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女方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即孩子更愿意同女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