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開除,但還是要看單位的具體規定。
關于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
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問題
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期間停發工資(含各類津補貼、獎金,下同),改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若按此辦法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放。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黨紀、政紀處分的,補發其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再補發。
二、取保候審辦理程序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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