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不可以,公安立案偵查是國家公行為,是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的。故意傷害是屬于公訴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就不允許當事人進行撤訴,但是若傷害程度為輕傷以下,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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