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的決定原則上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自由人身價值、逃脫風險、不作惡意逃脫的可能性、案件性質及罪行輕重等因素進行,但實際上因不同地區、不同案件類型而有所不同。如果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不合理,可以要求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暫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保釋人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刑事訴訟中,案件辦理機關認為需要取保候審的,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繳納保證金,適用保釋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釋法》 第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保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保證金。裁定監視居住或者強制醫療等強制措施的,不適用本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取保候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取保候審涉及保證金數額的,要根據案件性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逃脫風險、不作惡意逃脫的可能性、案件審查起訴的進度、自由人身價值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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