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如果想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也就是說被告必須是實際存在的,而公司注銷了之后,這個公司就不復存在了,那么被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寫作是不會被受理的。
2、不過也并不是所有的注銷情況都沒有辦法進行起訴了,如果是公司注銷之后還有財產的,剩余的財產歸于股東,所有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向擁有剩余資產的股東來起訴。
3、因為通常來講,如果向公司進行起訴的話,一定是提起一些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想索要一定的資金,如果公司注銷之后仍然擁有資金的話,受理這個案件也不是沒有可能的,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一般來講,公司注銷都是因為資金流轉出現的問題,本身已經沒有錢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做。
4、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在被告沒有明確存在或者是曾經存在,現在已經消失的情況之下,法院沒有辦法找到被告出庭作證,那么這個庭審就進行不下去,所以這個訴訟存在的意義就不大了,那么公民也就沒有辦法起訴這樣的公司。對于這種情況,還是要在公司注銷之前就提起民事訴訟。
三、公司注銷后債務如何承擔
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區分具體的情形,會有以下債務清償方式: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后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2、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根據合伙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伙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二條,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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