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但被告方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一般會裁定中止執行,而執行申請人在將來任何時間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隨時可以申請執行,并且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