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經批準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請流程,與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樣,但是在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審核成功后才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戶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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