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不能執行的財產有: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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