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后,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有: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也就是說,被申請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是可以被執行的。)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那么被申請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能強制執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會越來越多。)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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