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證明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目前,由于歷史原因,在實踐中審批部門認可的有:
一是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
二是區相關部門提供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三是由得街道出具的經營場地使用意見表;
四是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市場名稱登記證”。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p>一、土地使用權換證怎么辦理
當事人直接帶上相關材料,到土管部門去辦理就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如抵押登記等需要用新證),舊版的土地使用證需要換新證,流程如下:
1、帶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申請測繪,出具測繪圖;
2、帶著(1)項材料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只需繳納工本費和測繪費即可。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所受讓的土地享有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利。
(2)依法轉讓、出租和設置抵押權的權利。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有權把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轉讓、出租或者在其上設置抵押權。
(3)合同的解除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
(4)要求違約賠償的權利。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5)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6)申請續展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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