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如果個人挪用了公款自行使用,用在了不受法律保護的事情上面的,金額超過了三萬元的,或者是挪用公款從事了以賺錢為目的的項目中,金額超過五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1、挪用公款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
2、挪用的資金是用來進行自然災害的補償、貧苦大眾的救濟、用于相關人員的,金額在五十萬到一百萬元之間的;
3、挪用了公款在自己使用后,并沒有將虧空填不上的,五十到一百萬之間的;
4、還有另外能被算作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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