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分為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
1.若用人單位因法定原因而單方解除的,屬于合法解除,則若存在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應給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若用人單位并非基于法定原因而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屬于違法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給付經濟賠償金,其標準是: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做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用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用的。但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作了嚴格的限制。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承擔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具體處理:
1、單位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按照職工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2、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且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該內容由 劉家平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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