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確無財產執行會怎么辦
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執行,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公司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公司的財產。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發現被執行公司有其他財產時,再繼續執行。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債權人有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已經窮盡執行措施后發現并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已具備破產原因,此時公司雖未被申請破產,但事實上已經破產,將該種情形作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并不違背設立公司資本認繳制度的初衷,反而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股東出資認繳秩序。
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追加其股東的七種情形
進入執行程序后,若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可以在以下七種情況下,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
2、股東抽逃出資的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
5、股東未盡清算義務,就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
6、公司被注銷或吊銷,股東無償接收公司財產的
7、公司為被執行人,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可以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一般來說,債務人在被執行后仍未有財產還給債權人,可能確實是沒有財產,對于這種情況,債權債務人盡量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因為債權人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債權,債務人的目的是為了還清債務。所以,債權人也不必對債務人窮追猛打,不給債務人絲毫喘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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