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如下:1、作用不同:離職證明一般是原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提交給新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2、開具時間不同: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由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或者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送達;3、內容不同;4、法律責任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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