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
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一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復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復的去審查,因為這關系到一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一個月里面只起訴一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后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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