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果雙方還在一起共同生活,因為婚姻關系已經解除,雙方只是同居關系。那么在同居期間,男方產生的債務,女方是否需要承擔呢?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債務,就要看該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男方的個人債務,女方則沒有還款義務。債務由誰承擔與戶口是否分開沒有關系。那么如何區分共同債務和一方的個人債務呢?參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共同債債處理。也就是說在雙方同居期間,因為共同生產和共同生活男方所借的債,一般按同居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雙方都有還債的義務。但是如果男方借債不是用于共同生產和共同生活,一般認定為男方的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
一、婚前債務婚后共同承擔?
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二、沒有結婚證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該如何分配
(一)最高院對同居生活的財產處理解釋: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存續期間,由共同生產取得的債權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三)同居關系的財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的很明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四)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六)綜上,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基本上與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是相同的,適用法律也基本上是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共同債債處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