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歸男方的話,女方通常是否還債,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通知債權人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明確表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男方獨自償還的,可以由男方自己償還;
2、未通知債權人或通知債權人后未取得債權人同意的,該筆債務還是共同償還。
欠債不還承擔的后果如下:
1、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后經判決你仍不還款的,有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影響而被列入黑名單。這會給債務人今后生活中的貸款、出行等行為帶來不便;
2、到了還款日期仍未還款的,若借條中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滯納金等,最終債務人可能要承擔除本金、利息以外的違約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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