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視情況而定
1.租房簽合同中介代替房主簽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中介公司如果有房主的租賃委托書獲取了房東的許可,就可以和中介簽訂租房合同,反之則無效。
2.租房中介代簽房東名字在取得授權或者被代簽人追認的情況下,代簽的合同是有效的。授權必須有親筆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沒有明確授權別人代簽字的,合同是無效的。
3.中介經授權代替房主簽的租房合同有效。房主授權中介代簽的、或房主雖不知情但事后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中介未經房主授權及追認用其名義簽訂租房合同、合同對房主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義的中介承擔。經授權租房中介代簽合同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介代替簽訂租房合同時應當具有授權委托書,否則代簽合同一般不能生效,事后追認的除外。
代簽購房合同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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