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后戶口處理一般有3種方式。
第一種是遷回原籍。從哪里來回到哪里去,這是最常見的做法,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遷回原籍唯一條件就是需要原戶口所在地或原村集體同意遷回。
第二種是另立門戶。另立門戶一般常見于一線城市,即使在離婚后戶口從外地遷來的一方仍是希望把戶口留在當地的。但我國各個城市想要另立戶口都是各有各的標準,一般來說,想要另立門戶需要有獨立的房產、達到一定金額的存款、或者穩定的收入等。達到當地另立門戶標準的,直接帶上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證到相關部門辦理即可。
第三種是再婚后遷走。如果離婚后應遷走的一方(一般為女方)近期內有再婚打算的,就不用先遷回原地再遷到再婚處那么麻煩,可以直接把戶口遷到再婚對象所在地。遷移流程為:向遷入地提交申請書并提供所需要的證件和材料,比如離婚證明及結婚證明,以及當地戶口遷入的其他條件證明;得到許可后向先居住地申請遷出;最后到遷入地辦理落戶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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