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辦理流程如下:
1、向單位人力資源部提出開收入證明的申請,說明《收入證明》適用的機構及具體的用途。
2、人力資源部依照公司的收入證明模板開具《收入證明》,并加蓋公章,公章可為企業公章或認識專用章。
3、《收入證明》一般含有員工姓名、入職日期、崗位、身份證號、公司聯系方式,收入證明用途等信息。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在申請信用卡或者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時候,收入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辦理收入證明注意事項如下:
(1)收入證明通常是單位的人事部門或是財務部門所開具,而且要加蓋公章;
(2)收入金額至少要是月供的2倍;
(3)開收入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4)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5)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則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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