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或未經合理程序抽逃出資,構成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應當承擔瑕疵出資責任,于此情形,股東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向公司補足繳納。
在股東構成瑕疵出資情形下,股東實際上對公司負有違約債務,如公司對外負債,按照債務代位承擔理論,公司債權人可以代位向股東行使債權,股東應當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若公司股東存在較大比例、較長期限的認繳資本,而公司經營長期不善明顯缺乏償債能力,股東仍利用公司對外經營對債權人負債或者明知公司資本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惡意延長認繳期限的,可以通過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張公司股東濫用法人人格,來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二、股東要遵守的義務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