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需要,股東沒有出資到位,但已經認繳了。如果債權人要求股東以認繳出資額承擔責任,未出時資股東要就未到位金額承擔責任的。
我認為在公司存續期間如果發生了債權人要求償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股東的未實繳金額,而不受協議或者章程的認繳期限的限制。因為協議和章程主要約束股東和企業內部,對外并不具有約束力。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發起人)還是得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也就說只要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即使未到期,也是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當在認繳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無論該部分認繳出資是否到期。
公司注冊登記時,既要登記認繳出資額,也要登記實收資本即實繳額。為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只需登記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就是說注冊登記時不要驗資報告了。公司的注冊登記從以前的“實繳登記制”變為了現在的“認繳登記制”;公司也從實繳資本到位才能設立變成了現在的股東認足出資額就能登記設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
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