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最多可以關37天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什么情形下刑事拘留需要解除?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以下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1、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