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對商標使用中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一)必須注冊而未注冊在市場銷售的,應當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相應的罰款;
(二)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可以予以通報,并處相應罰款;
(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處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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